法医毒物鉴定,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,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,对体内外未知毒(药)物、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、定量分析,并通过对毒物毒性、中毒机理、代谢功能的分析,结合中毒表现、尸检所见,综合作出毒(药)物中毒的鉴定。毒物是在一定条件下,以较小剂量给予时,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,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。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,在法医检案工作中,常遇到突然死亡、死因不明的案件,通过法医毒化分析,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。毒物,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,是指某些物质,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,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,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,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,引起功能障碍、组织损伤,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。



法医毒物鉴定的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十大类:


(一)气体毒物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一氧化碳、硫化氢、磷化氢、液化石油气等气体毒物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煤气中毒(一氧化碳)案件的鉴定。

(二)挥发性毒物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氢氰酸、氰化物、含氰苷类、醇类、苯及其衍生物等挥发性毒物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该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是血液中乙醇(酒精)的定性定量分析,涉及酒驾、醉驾案件的认定。

(三)合成药毒物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苯二氮卓类药物、巴比妥类药物、吩噻嗪类药物、抗精神病药物、临床麻醉药、抗生素、甾体激素等化学合成或半合成的药物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此类鉴定在药物过量中毒、麻醉药品滥用等案件中较为常见。

(四)天然药毒物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乌头生物碱、颠茄生物碱、钩吻生物碱、雷公藤甲素等植物毒物成分,以及斑蝥素、河豚毒素、蟾蜍毒素等动物毒物成分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

(五)毒品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阿片类、苯丙胺类兴奋剂、大麻类、可卡因、氯胺酮、合成大麻素类、卡西酮类、芬太尼类、哌嗪类、色胺类等毒品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此类鉴定在吸毒、贩毒案件中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。

(六)易制毒化学品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1-苯基-2-丙酮、苯乙酸、甲苯等易制毒化学品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

(七)杀虫剂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有机磷杀虫剂、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、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杀虫剂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有机磷农药中毒是常见的投毒案件类型。

(八)除草剂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百草枯、敌草快、草甘膦等除草剂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

(九)杀鼠剂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香豆素类、茚满二酮类、有机氟类、有机磷类、氨基甲酸酯类等有机合成杀鼠剂、无机杀鼠剂、天然植物性杀鼠剂成分等杀鼠剂或其体内代谢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

(十)金属毒物鉴定

鉴定检材中是否含有砷、汞、钡、铅、铬、铊、镉等金属、类金属及其化合物,并进行定量分析。重金属中毒在历史投毒案件和环境污染案件中时有发生。

根据毒理学原理,毒物还可从毒性作用角度分为:腐蚀性毒物(如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苯酚、氢氧化钠等);毁坏性毒物(如砷、汞、钡、铅、铬、镁及其他重金属盐类等);障碍功能的毒物(如阿托品、可卡因、甲醇、安定药、苯丙胺、氰化物、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);农药类;杀鼠剂类;有毒植物类;有毒动物类;细菌及霉菌性毒素类等。